客观地讲,商品房维权难是房地产市场法制不健全的具体体现,这是毋庸讳言的。是的,我们虽然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用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但由于很多细节没有设定,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惩处也不够到位,所以还不能算是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之在整个的交易过程中,开发商始终处于主导和强势地位,消费者则往往被动,信息严重不对称,可供选择的维权途径少,维权成本高,使消费者常常处于左右为难之境地。这也折射出我国距离依法治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路漫漫其修远兮,让我们上下求索,直到维权问题不再是问题为止。
据中消协投诉统计分析,商品房投诉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二、定金做圈套,债务变债权;三、合同欺诈或不规范;四、一房多卖,销售欺骗;五、价格不真实,价外加钱;六、面积水分大,随意可增减;七、室内设计功能随意改变;八、违规开发,“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全登记难;九、房屋质量问题;十、延迟交房;十一、拒付违约金;十二、中介纠纷等问题。而对于全国众多的房地产纠纷,92%购房者选择“私了”,有50.1%的人孤军奋战,自己直接进行交涉;有43.3%的人组成联合阵线,和其他购房者一起与开发商抗争;最终诉诸法律的只占5.8%,许多购房者在进行了几番交涉未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后,最终也没有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而是干脆自认倒霉了。
从统计情况看,最终诉诸法律的只占5.8%,大家为什么都不诉诸法律呢?当初我遇到问题的时候也进行了咨询,几乎所有的人都告诉我千万不要起诉,包括法院的同志。我问其中的原因,他们说法院判案只会依据评估价,而评估价都比市场价低得多,如果你通过法院审理,还不如自己谈能够多得一些。接下来,我们继续分析维权难的具体原因。
第一政府职能的削弱,市场出现了问题政府该不该管,消费者维权难政府该不该管?应该怎么管?如何才能管好?恐怕没有人敢说这个问题不用政府管。那么,既然需要政府来管,政府应该怎么来管呢?由什么部门来管?有什么依据来管?用什么程序来管?恐怕这些都没有什么明确的答案。房地产纠纷不像劳动仲裁,有非常明确的部门和专门的法律,所有劳动争议都容易解决,房地产没有这样明确的规定,住建委没有这个职能,它的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帮助消费者对一些简单的质量问题进行评定,对于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可以联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督促开发商进行维修等等,但是牵涉到赔偿的问题就没有相应的职责了,他们只是调解,主要是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消费者协会先天不足,消费者协会是个半官方机构,其内部机构的设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产生依赖于行政机关,按说有这样的官方背景,消费者协会应该可以理直气壮地为消费者维权。而事实上其职责被确定为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消费者协会只有调解权,没有仲裁权,这使得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表现出一定的软弱性。并且其经费来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自筹。一方面,相关部门把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转给了消协;另一方面,把一些权力和相关资源留给了行政机关。这使消费者协会成为一种依附性的非独立性的机构,因而其作用也被大大打了折扣。我们必须看到,经过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实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且也有了更可操作的特点,已经十分接近联合国的《保护消费者准则》中规定的各国政府应当拟订、加强或保持有力的保护消费者政策,以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提供有效的赔偿消费者办法等。但是具体到操作层面:其没有自身的鉴定机构,还要求消费者自己去鉴定,十分不便;其调解没有强制力,经营者可以不参加调解,调解结果也不一定能够执行,这无疑减弱了保护的力度。说句实话,住建委约谈开发商都很难,何况消协呢?所以从机构设定上,除了法院,没有更简洁便利且有一定权威的机构,负责消费者维权的协调。
第三仲裁局限性大,或许有的人认为房屋纠纷可以仲裁,是的,这没有问题,可以仲裁。但是从现实上看,消费者走仲裁的少之又少。原因何在呢?第一,要仲裁必须事先签有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而大部分人不太关注这一点,基本都没有签仲裁协议。第二,仲裁为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即日就具有法律效力,除了法律规定的几种可申请撤销情形外,当事人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任何形式的二诉、异议、复议等不服表示,只能遵守、履行。假如由于种种原因,仲裁结果损害到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其无权对裁决结果提出不服,所以就没有机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进行仲裁过程中,不能有任何的错误、疏忽情形,否则就会对自己形成不利局面。第三,仲裁的费用很高。第四,生效的仲裁裁决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法律效力是等同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裁决,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也就是执行阶段还是要求助于法院。
第四法律支持力度不够,法律支持力度不够体现在:现有房地产相关法律对众多应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地方,应该做出明确规定的地方,都没有做出必要的规定,使消费者维权处于无法可依的境地;而该做具体规定的地方又没有具体规定,使得规定过于宽泛,而不利于对消费者进行保护。
第五检测等服务机构服务不到位,检测机构的设定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对房屋等建筑的质量做出最科学客观的评价,以拿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房屋质量的安全可靠。正如我们人类社会的医生,当人体出现病变之后,要由医生经过诊断,判断得了什么病,然后对症下药,确保人体机能的健康。如果单纯的就是诊病,就是判定建筑物质量如何,只要不是什么疑难杂症,检测机构是完全可以胜任的。但是,关键的问题就在于,牵涉到房地产纠纷的案子,检测机构将面临利益与道德的考验,而他们的答案未必能够让人放心。
第六开发商的拖延战术,开发商在面对消费者维权的时候,他们最常用、也是非常见效的招数就是拖延。因为拖延的时间越久,消费者的耐心就会一点点地丧失,耗得没了精神,没了心气,最后只好不了了之。所以开发商一不会主动找你解决问题,二会想办法拖延时间。你主动找他们,他们也总是不理睬你,编造出各种理由拖延。不但消费者个人找他们拖延,消协找他们,他们也往往是采用拖延等手段进行回避,对消协不予理会。就是住建委找他们,他们也总能找到各种理由拖延。维修拖、退房也是拖。在市场不景气的时候,房地产交易量会严重萎缩下滑,开发商对每笔成交都十分重视,绝不肯轻易放弃一笔生意,因此即便是自身违约理亏,他们也会尽量拖延时间以期让业主自己放弃;而在市场火爆的时候,开发商则又非常愿意业主退房,因为退房后还能卖出更高的价格。维修难是因为开发商没有自己的建设队伍,找人就难;赔偿难是因为开发商不想增加自己的成本,特别是在融资困难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他们的策略就是拖,拖疲拖垮消费者就是他们的胜利。